天津版权登记_著作权登记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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天津著作权登记的流程

作者:天津云曦知识产权代理有限公司 时间:2023-06-13 10:45:08

如果要申请著作权,应该提交什么资料、找哪里、如何申请、申请周期、证书的保护年限如何这些相信是大家都比较关心的,下面就带大家了解一下天津著作权登记的流程。申请有如下的步骤:

1、材料要求:申请作品著作登记应当提交的材料及要求:按要求填写完整的作品著作登记申请表;申请人的身份证明;利归属证明;作品的样本(可以提交纸介质或者电子介质作品样本);作品说明书(请从创作意图、创作过程、独创性三方面写,并作者签字);委托他人代为申请时,代理人应提交申请人的授书;代理人的身份证明。

2、办理步骤:申请人提交登记申请材料--登记机构核查接收材料—通知缴费—申请人缴纳登记费用—登记机构受理申请—审查—制作发放登记证书—公告。

3、办理时限:登记机构受理登记申请后50个工作日办理完成。需要补正材料的,申请人自接到补正通知书后两个月完成补正,登记机构自收到符合要求的补正材料后40个工作日办理完成。但是可以根据需要进行加急,越快费用越高。了解登记著作权流程,办理好个人和公司的著作权登记,这在版权保护方面的巨大作用,即在发生著作权纠纷时,著作权登记证书是主张权利的有力武器,是解决版权纠纷的有效凭证。

实际上,除了版权保护,著作权登记在版权流转或者说在版权作为资产流通的过程中具备重大作用。在著作权质押融资时,著作权登记证书是质押融资法定环节质押登记的一个重要材料,也是评估机构评定著作权价值的重要的证明文件。

版权其实就是知识产权中的一种,是著作权的另一种称呼版权其实就是知识产权中的一种,是著作权的另一种称呼,当然这是在不同国家的不同称呼了,那么为了让大家能够详细了解版权受限是什么意思的相关法律问题,下面将由小编为大家详细介绍相关内容,希望对大家有所帮助。

一、版权受限是什么意思版权受限,或者说版权限制,是对版权的例外规定,版权法在规定版权所有者享有权利的同时,通过规定几种不适用法律一般原则的情况,对权利的行使作出某种限制,使版权受限。之所以会存在版权受限的情况,主要是因为社会经济、政治、文化生活的正常进行和发展,离不开文学、艺术和科学作品的及时广泛传播,版权作为对作品使用的支配权在行使上不受限制,便会与公众利益发生矛盾,其结果不仅不利于社会,也不利于作者自身,为了在保护作者正当权益的同时协调好作者与使用者的关系并兼顾社会利益,有必要对版权给予一定的限制,这是防止滥用权利的法律原则在版权立法中的体现。

二、版权受限的具体形式根据大多数国家版权法的规定,除时间和地域限制外,对版权的限制主要指对版权所有者行使权利的限制,具体表现为合理使用、法定许可和强制许可3种形式,合理使用,亦称公平利用或自由使用,通过法律规定,在某些情况下使用已经发表的作品为合理使用,合理使用有版权的作品,无须经作者许可,也无须向作者支付报酬,合理使用作品,要求使用必须是非赢利性的,使用的数量、程度须与使用的目的相符,使用不能影响作品的正常销售;同时还必须指出作者姓名、作品名称和出处。法定许可,通过法律规定,在某些情况下使用有版权的作品,可以不经作者许可,只须向其支付报酬,适用法定许可的,一般是广泛、大量、反复使用而难以在每次使用之前都征得作者许可的作品。强制许可,也被称之为发放强制许可证,通过法律规定,为了某种需要,在符合某些条件的情况下,经使用者提出申请,可以由国家主管机关发放不经版权所有者许可而使用有版权作品的非独占性许可证,例如,为了教育和科学研究目的,在无法取得授权的情况下强制翻译或复制已发表的作品;为了公众利益,强制发表作者生前未发表而继承人又无理拒绝发表的作品;等等,强制使用作品,须按规定向版权所有者支付报酬。

三、构成作品的条件是什么具有某种精神方面内容,即作品要具有某种思想或者美学方面的精神内容,上述精神内容需要通过一定的表达形式表达出来,停留在大脑里的构想还不能称作作品,必须要要有具体的表达,另外,必要要在外部世界中产生出来,但是否像录音或者写作那样保存下来还是像歌唱或者演说那样即兴而作转瞬即逝的,在所不论,要具有独创性,即通过个体的智力劳动完成的作品,显然,抄袭的就不算了,现代人创作作品显然不可能是空中楼阁,往往使用了某些前人已经创作的作品或者已经处于公共领域人皆可自由使用的作品作为素材进行创作,这种方式的创作完成的作品,该创作者仅就其独创的部分享有版权,这种独创部分可以理解为其独创的片断以及作品作为一个整体的存在。

著作权包括著作人身权和著作财产权两种。根据《物权法》的规定,以著作权中的财产权出质的,当事人应当订立书面合同,这种合同就叫著作权质押合同。

著作权质押合同是指享有作者财产权的债务人或第三人与债权人就作者财产权质押达成的合意。该合意旨在由债务人或第三人将作者财产权出质于债权人以担保债务的履行,在债务人不履行债务的情况下,债权人有权将该作者财产权折价或者以拍卖、变卖该作者财产权的价款优先受偿。提供作者财产权的债务人或第三人叫出质人,根据约定获得作者财产权质押权的债权人叫质权人。

著作权质押合同应当包括的主要条款有:被担保的债权种类、数额;债务人履行债务的期限;出质著作权的种类、范围、保护期;质押担保的范围;质押担保的期限。此外,还可以有当事人认为需要约定的其他事项。著作权质押的存在以有关主管部门办理的出质登记为其体现。《担保法》第79条也明确要求进行出质登记。既然著作权质押合同的登记具有法定性,那么著作权质押合同由谁去登记呢?办理著作权质押合同登记应提交哪些材料呢?

根据相关法律规定,著作权质押合同的登记由出质人和质权人共同在国家版权局指定的登记机构申请办理。当事人申请著作权质押合同登记时,应当向登记机关提供下列文件:(一)按要求填写的著作权质押合同申请表;(二)出质人、质权人合法身份证明或法人注册登记证明;(三)主合同及著作权出质合同;(四)作品权利证明;(五)以共同著作权出质的,共同著作权人的书面协议作品权利证明;(六)授权委托书及被委托人合法身份证明;(七)著作权出质前该著作权的授权使用情况证明文件;(八)经过价值评估、质权人要求价值评估或法律法规要求价值评估的,提交价值评估报告;(九)著作权登记证书和其他需要提供的材料等。

著作权质押合同登记的效力是:(一)登记使著作权质押合同得以生效。(二)登记使著作权质押合同产生公示力。通过登记,并将登记情况编入著作权质押合同登记文献中,使公众得以进行查阅。使公众清晰地知道著作权的存续状态、质押情况,以达到保护交易安全的目的。

著作权法定许可使用与合理使用区别

一、著作权法定许可使用与合理使用区别

二者的区别就是,一为引用的范围不同,合理使用只是少量使用,而法定许可比例要大一些;二是合理使用必须是已经发表的作品,法定许可可以包括未发表的作品;三是合理使用一般是非复制使用,而法定许可却可以出版、发行;四是合理使用不需支付报酬,而法定许可必须;五是合理使用不需在著作权人没有声明不得使用的前提下进行,而法定许可必须。二者的相同点是使用他人作品不需要获得权利人的许可,使用时要指明作者姓名、作品名称,并且在使用过程中不得侵犯著作权人的其他权利。

二、著作权法定许可的类型

法定许可指法律规定在一定的条件下,可以不经著作权人同意使用其已经发表的作品,但应当按规定向著作权人支付报酬。《著作权法》规定了以下5种法定许可:

1、出版教材的法定许可。即为实施九年义务教育和国家教育规划而编写出版教科书,除作者事先声明不许使用的外,可以不经著作权人许,在教科书中汇编已经发表的作品片段或者短小的文字作品、音乐作品或者单幅的美术作品、摄影作品,但应当按照规定支付报酬,指明作者姓名、作品名称,并且不得侵犯著作权人依法享有的其他权利。此项规定同时适用于对出版者、表演者、录音录像制作者、广播电台、电视台的权利的限制。

2、报刊转载的法定许可。即作品刊登后,除著作权人声明不得转载、摘编的外,其他报刊可以转载或者作为文摘、资料刊登,但应当按照规定向著作权人支付报酬。

3、制作录音制品的法定许可。即录音制作者使用他人已经合法录制为录音制品的音乐作品制作录音制品,可以不经著作权人许可,但应当按照规定支付报酬;著作权人声明不许使用的不得使用。

4、播放已发表作品的法定许可。广播电台、电视台播放他人已经发表的作品,可以不经著作权人许可,但应当支付报酬。

5、播放已出版的录音制品的法定许可。即广播电台、电视台播放己经出版的录音制品,可以不经著作权人许可,但应当向著作权人支付报酬。当事人另有约定的除外。

三、著作权法定许可制度

著作人身权,又称著作精神权利,指作者对其作品所享有的各种与人身相联系或者密不可分而又无直接财产内容的权利,是作者通过创作表现个人风格的作品而依法享有获得名誉、声望和维护作品完整性的权利。

1、作品在报刊上刊登后,其他报刊可以转载或者作为文摘、资料刊登。我国著作权法第32条规定,著作权人向报社、期刊社投稿的,自稿件发出之日起十五日内未收到报社通知决定刊登的,或者自稿件发出之日起三十日内未收到期刊社通知决定刊登的,可以将同一作品向其他报社、期刊社投稿。双方另有约定的除外。作品刊登后,除著作权人声明不得转载、摘编的外,其他报刊可以转载或者作为文摘、资料刊登,但应当按照规定向著作权人支付报酬。

2、表演者使用他人已经发表的作品进行营业性演出。我国著作权法第36条规定,使用他人作品演出,表演者(演员、演出单位)应当取得著作权人许可,并支付报酬。演出组织者组织演出,由该组织者取得著作权人许可,并支付报酬。使用改编、翻译、注释、整理已有作品而产生的作品进行演出,应当取得改编、翻译、注释、整理作品的著作权人和原作品的著作权人许可,并支付报酬。

3、录音制作者使用他人已经发表的作品制作录音制品。我国著作权法第39条规定,录音录像制作者使用他人作品制作录音录像制品,应当取得著作权人许可,并支付报酬。录音录像制作者使用改编、翻译、注释、整理已有作品而产生的作品,应当取得改编、翻译、注释、整理作品的著作权人和原作品著作权人许可,并支付报酬。录音制作者使用他人已经合法录制为录音制品的音乐作品制作录音制品,可以不经著作权人许可,但应当按照规定支付报酬;著作权人声明不许使用的不得使用。

4、广播电台、电视台使用他人已经发表的作品制作广播、电视节目。我国著作权法第42条和第43条规定,广播电台、电视台播放他人未发表的作品,应当取得著作权人许可,并支付报酬。广播电台、电视台播放他人已发表的作品,可以不经著作权人许可,但应当支付报酬。广播电台、电视台播放已经出版的录音制品,可以不经著作权人许可,但应当支付报酬。当事人另有约定的除外。具体办法由国务院规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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