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河东区音乐作品著作权登记申请进度如何查询?

作者:天津云曦知识产权代理有限公司 时间:2023-11-30 08:54:47

著作权价值该如何评估?

著作权价值的评估方案可以分为三个大类:一类是遵循劳动价值论,从生产投入的角度对价值进行评估,即成本法或称重置成本法:一类是建立在均衡价值理论的基础上,通过寻找类似著作权作品的市价来进行估值,即市场法;另一类是从著作权需求方出发,以著作权权利能够带来的收益评估著作权价值,即收益现值法。著作权重置成本计算公式为:著作权价值评估=重置成本×成新率具体的计算步骤如下。

1.取得重置成本在评估著作权的重置成本时,根据情况的不同,采用的方法也就不相同。在著作权的历史成本可以可靠地计量的情况下,可以采用财务核算法和指数调整法。不管采用财务核算法还是指数调整法,都首先要确定被评估著作权的实际成本(历史成本)其关键就在于确定哪些成本因素可以计入著作权价值,一般情况下,的可以计入著作权价值的成本包括直接人工(考察创造环节的人工成本)、办公设没各的用品、人员培养培训费、专家咨询费、翻译、差旅费。在取得历史成本后,将其中的材料、人工等费用分别按照现时的价格标准进行重新计第,就得到了重置成本(财务核算法);或者选用合适的价格趋势指数,将历史成本转化为现时成本,也可以得到重置成本(指数调整法)。

当著作权的历史成本无法可靠计量时,重置成本的计算是很困难的,如果著作权的成本构成结果清晰,每种成本在市场上又有类似成本价格,可以通过成本的市场价格来确定著作权的重置成本,这是成本法与市场法的综合运用。2.确定成新率著作权作为一种特殊的无形资产,不存在有形损耗,因此只能采用间接的方法测算其成新率、较为常用的方法有两种。一是预测尚可使用年限法著作权是有限的保护年限,假如著作权在每年中的经济损耗是一定的,那么尚可使用年限和总使用年限的比值即可表示成新率。使用这方法的关键在于通过专业人员的经验以及调研等合理确定使用年限,若著作权的使用年限完全由合同决定,则无需进行预测。二是摊销余额法,用摊销余额和总成本的比值测算成新率,该方法更适用于以成本摊销为目的的著作权评估。分别测算出重置成本和成新率之后,运用

什么是著作权作品?它具有哪些特征?

著作权作品是指单独具有版权的文字作品、音乐作品、视听作品和其他任何形式的作品,版权作品之外的其他信息材料则是指不具有版权的事实或者信息资料。

著作权特征

1、具有独创性作品必须是作者创作的智力成果,而不是抄袭剽窃他人的。创作,是一种脑力劳动、智力活动,能直接产生文学艺术和科学作品。著作权法中作品的独创性、和专利法中的创造性的要求有所不同。专利法中的创造性,要求必须具有新颖性,甚至要求必须是首创的。

2、属于文学、艺术和科学领域内的成果文学、艺术和科学领域,是一个十分广阔的领域,可以容纳所有的智力成果,但体力劳动的成果不属这一领域。

3、能以某种有形形式复制著作权是一种无形财产权,它的客体(作品)不同于有形财产权的客体具有一定的外在形状、占有特定的空间。著作权法保护的作品,是指作者所表达的思想、感情、观念的成果,而不是这些思想感情、观念的载体。

4、作品不违反法律依法被禁止出版、传播的作品,即便具有上列三特征,也不受著作权法保护。

拓展资料:著作权保护著作权也可以采取预防侵权措施,在选择行业协会等第三方平台登记备案,特别是各种草根著作权资源选择包括并不限于数字指纹技术、数字水印技术、反盗载技术、融合可信时间戳技术、公证邮箱等可信第三方群技术的大众版权认证中心等进行存证,进行数字作品存证时间认证和多纬度智能认证,其科学性可以自主验证对证。版权纠纷时,提供初步证据,需要时司法鉴定机构,提高法律证据有效性,这在欧洲发达国家已经盛行很多年,与官方人工登记、预防侵权相互补充。

软件著作权侵权该怎么办

一、软件著作权侵权该怎么办

首先,如何证明侵权者使用了与其主张计算机软件相同或者近似的表达形式,并且如何把握其中的举证责任分配和转移的问题。众所周知,计算机软件是由计算机程序和计算机文档构成。其中,计算机程序是指为了得到某种结果而可以由计算机等具有信息处理能力的装置执行的代码化指令序列,或者可以被自动转换成代码化指令序列的符号化指令序列或者符号化语句序列。同一计算机程序的源程序和目标程序为同一作品。计算机文档是指是指用来描述程序的内容、组成、设计、功能规格、开发情况、测试结果及使用方法的文字资料和图表等,如程序设计说明书、流程图、用户手册等。

计算机软件侵权中,一般是指计算机程序的相同或者近似,文档可以作为文字作品图标作品进行保护,此文不再赘述。计算机程序可以区分为目标程序和源程序。而计算机软件侵权中,比对的对象也应当是以侵权者使用的计算机软件的源程序与主张权利人的计算机软件的源程序是否相同或者近似。但是很多计算机软件侵权案件中,主张权利人无法获得侵权者计算机软件的源程序,当然有的侵权者的计算机软件的目标程序可以通过反编译程序汇编出源程序,但是有的无法实现反编译。此种情况下,只要主张权利人提供了侵权者的计算机程序中的目标程序与其主张权利的计算机软件中的目标程序相同或者实质近似,则可以推定两者的计算机程序相同或者近似。

二、计算机软件著作权保护的原则

(一)创意/表达分离原则是指著作权只保护创意的表达,而不保护创意本身。《软件保护条例》的规定:本条例对软件著作权的保护不延及开发软件所用的思想、处理过程、操作方法或者数学概念等。《TRIPs》第9条第2款和《WIPO著作权条例》第2条指出:著作权保护应只延及表达,而不延及创意、过程、操作方法或数学概念本身。

(二)创意/表达合并原则是指在表达某种创意时,如果因为可供选择的种类有限而引起两个作品之间的相似,则不认为其中一个作品对另一个作品构成复制,也就不构成侵权。如《软件保护条例》第29条的规定,软件开发者开发的软件,由于可供选用的表达方式有限而与已经存在的软件相似的,不构成对已经存在的软件的著作权的侵犯,就是该原则在法律规范上的体现。

(三)SSO原则本原则产生于WhelanvsJaslow案,即对计算机程序的版权保护可以从其文章编码扩展到它的结构、顺序和组织。即计算机程序的功能是思想,其他的成份都是表达。整个程序只有一个思想,子程序内不再有思想成分。凡存在选择余地的设计,都是受版权保护的。

三、我国司法界对软件侵权鉴定的认定标准:

我国司法界在认定计算机软件是否侵权所采用的标准是按照创意/表达分离原则来进行计算机软件的保护。计算机软件的法律保护问题,是自本世纪五、六十年代随着计算机软件产业的发展而产生的。对于计算机软件进行保护的法律保护形式很多,如著作权法、专利法、商标法、合同法、反不正当竞争法等等。根据软件的自身的特点,软件应用于不同的目的、表达的不同的形式,可以采用不同的法律保护形式。而不同的法律保护形式,又各有其特点。

1、《著作权法》保护。这种保护方式主要是根据著作权保护的基本原则,即创意/表达分离原则,来保护创意的表达。美国版权作品新技术应用全国委员会(contu)的最终报告认为:就现有法律而论,著作权法是保护软件最为适宜的法律。在我国,著作权保护也是对软件进行法律保护的主要途径。但是,著作权法仅保护该软件本身的表现形式,而不能扩大到开发软件所用的思想、概念、方法、原理、算法、处理过程和运行方法等。

2、《专利法》保护。这种保护弥补了著作权法保护的一些不足,可以有效地保护计算机程序所体现的设计者的创意。但软件本身不能单独申请专利,而只能是从属于某一个发明的组成部分。

版权保护技巧分析

虽然天津版权登记以后收到法律保护,但还是有很多作品受到侵权。面对侵权我们该如何进行保护呢?关于版权保护技巧,小编整理了几点内容,下文为大家详细介绍。

一、擒贼先擒“王”,监控大平台每个人精力都有限,维权要考虑到投入和产出。因此不要眉毛胡子一把抓,要从成本和赔付能力两个维度进行考量,将大平台作为重点监控对象。维权费时、费力、更费钱!从最现实的两个维度进行考量能解决媒体现今最直接、最迫切需要解决的问题。

二、要有成本意识,保留证据我国法律实行三种赔偿方式:一是按照权利人的实际损失进行赔偿;二是按照侵权人的违法所得进行赔偿;三是按照法定额度不超过50万进行赔偿。因此,不论是按照权利人实际损失,还是侵权人获利情况进行赔偿,都需要主张方即权利人负责举证。互联网条件下,新媒体平台依靠优质内容来吸引读者、广告、流量,并最终获取经济利益。对于传统媒体来说,侵权人的违法所得很难举证,但是自己保留证据相对简单。

三、选法院请律师有技巧选择管辖法院时,要综合考虑法院的判赔标准、法院与权利人的距离,尽量选择被侵权人住所地进行起诉。这样不仅避免侵权地法院的本地保护主义还能节省一些开支,还能方便今后执行法院判决。版权官司在司法体系中属于相对专业的案件,因此会对律师的专业性要求较高,一般单位的法务未必能胜任。建议可以让渡部分利益,聘请专业的版权律师。专业的版权律师拥有丰富的经验,不仅能积极通过诉讼促进谈判和解、避免大量无用功,还能提高胜诉的概率。

四、批量稿件被侵权,选典型打官司大批量起诉不仅会影响法院排期,还会造成大量的人力物力财力浪费。面对大批量的侵权,可以选择几篇不同类型的、有代表性的稿件进行起诉,在获得法院支持后,再将法院的判赔金额作为参照标准和侵权平台谈判,这样可以最大程度地节省维权成本。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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